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事前公开

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6-22 15:04:09

                            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办事指南 

 依据《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等有关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第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出具安装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与内容,待建设单位补正后重新审查。 

第二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按照报监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类别、建设周期和重要性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并确定项目监督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 

项目监督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编制《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在项目开工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并对责任主体进行政策性告知,明确监督重点和配合要求。 

    第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和工程实体形成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以随机抽查为基本方式,宜以重点核查为补充,动态检查质量行为、工程资料和实体质量。 

监督人员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按规定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并督促责任主体按期整改。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完成整改事项的,应程序性闭环;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记录相关情况,并可实施问题约谈;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可以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 化工建设项目进行投料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经合同约定的性能考核合格后,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范围、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实施过程监督。 

各责任主体对工程交工验收意见一致,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对验收程序的合法性和验收结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各责任主体对工程交工验收意见存在分歧时,应中止验收,待协商一致后继续进行验收;当不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或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时,应中止验收,责令整改,重新进行验收。 

    第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交工验收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