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价格认定工作办事指南
1、承办机构
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唐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
2、实施对象
国家机关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对在各自办理案件中所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认定。
(1)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
纪发﹝2010﹞35号)
(2)《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3)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4)《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
(6)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7)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
5.联系电话:0315-2839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