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价格争议协调办事指南
1、承办机构
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唐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
2、实施对象
发生价格(或损失)争议的各类市场主体。
3、实施职责
负责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管理、监督。负责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加挂《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牌子,承办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事宜。
4、价格争议协调处理范围
主要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财产财物价格、财产财物分割和财产财物损失的争议等;生产、经营者服务收费、收益或损失争议,以及其他涉及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争议。时间:20—40个工作日。
5、价格争议协调工作依据
(1)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职责包括“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30号)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价格争议调处工作。(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方案》(冀价认字
【2010】6号)规定,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成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调处的受理、组织调解等工作。
6、联系电话:0315-2839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