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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6-22 15:20:03

价格争议协调办事指南 

    1、承办机构 

        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唐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 

    2、实施对象 

发生价格(或损失)争议的各类市场主体。 

    3、实施职责 

负责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管理、监督。负责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加挂《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牌子,承办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事宜。 

    4、价格争议协调处理范围 

主要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财产财物价格、财产财物分割和财产财物损失的争议等;生产、经营者服务收费、收益或损失争议,以及其他涉及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争议。时间:20—40个工作日。 

    5、价格争议协调工作依据     

1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职责包括“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30号)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价格争议调处工作。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方案》(冀价认字

【2010】6号)规定,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成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调处的受理、组织调解等工作。 

    6、联系电话:0315-2839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