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市级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27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
2 | 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
3 | 重点用能单位未执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 ||
4 | 重点用能单位无不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 ||
5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
6 |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察,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 ||
7 |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 | ||
8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第四十三条 | ||
9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第四十五条 | ||
10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第四十七条 | |
11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颁布)第四十九条 | |
12 |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拒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 ||
13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 | ||
14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二十九条 | ||
15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三十一条 | ||
16 |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并依法予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
17 |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 |
18 |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粮食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 ||
19 | 未经许可,从事供(转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 ||
20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并处五万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 ||
21 | 盗窃电能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 ||
22 | 危害电力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一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23 | 化工建设项目未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
24 | 明示或者暗示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
25 | 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6 |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7 |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合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处罚 | 唐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