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南堡开发区作为典型的化工开发区,污水中难降解的有机物较多,且含盐量较高,同时由于出水水质提标,导致处理成本提高。为促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水资源环境,经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查以及召开座谈会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南堡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3.00元,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仍维持每立方米1.50元。
二、执行范围
凡向南堡经济开发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堡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唐政办函〔2002〕82号)精神,如今后市区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高于南堡开发区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南堡开发区污水处理费继续与市区执行同价。
(二)南堡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同时向污水排放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执行时间
从2023年7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