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唐山市发展改革领域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2次;唐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6次。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行政检查,不受此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