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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4 11:16     来源: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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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背景

按照河北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支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九条“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08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实施范围。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加价标准。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执行时间。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自2024101日起执行至2026930日。电费收入管理。因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各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及稳定运行。

二、唐山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制定情况

按照省《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工作实际,市发改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国网唐山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唐山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完善唐山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严格执行省《通知》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实施范围、加价标准、执行时间、电费收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为规范执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及国网唐山供电公司的职责分工;细化了执行程序和时间节点,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920日前确定我市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名单和项目进行公示并于2024930日前函告国网唐山供电公司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国网唐山供电公司按月随企业电费及时足额收取差别电费,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差别电价增加的加价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确定了停止执行差别电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完成改造的企业名单和完成项目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公示后,并函告国网唐山供电公司从次月起相应调整或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印发)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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