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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10 14:32     来源: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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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现就“规范小区停车问题的建议”中涉及发改委职责部分答复如下:

按照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的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2021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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