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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2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14 09:10     来源: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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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提高居民购买第一阶梯生活用电额度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发改委职责部分答复如下:

2012年6月18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要求,原河北省物价局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将全省城乡居民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开始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

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长远目标是逐步反映电力资源价值和稀缺性,引导居民节约用电,着力于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机制,保证大多数居民用电价格基本稳定。

阶梯电价实施近10年来,社会和经济都有了较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居民用电量也有所增加,适时提高居民阶梯电价电量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量是原省物价局制定的(目前此权限在省发改委),我市并无此权限。经我委向省发改委了解,目前省发改委正在就提高居民生活第一阶梯电量问题进行调研测算,经过相关法定工作程序后,将修订《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时,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第一阶梯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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