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各处室、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根据《唐山市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唐发〔2017〕7号)及16个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燃煤锅炉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1、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委内各处室、各县(市)区发改局在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过程中,要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实施禁批。
2、对确需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项目,必须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煤炭减量替代制度。
主办单位: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5-2812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