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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燃煤锅炉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8 09:18     来源: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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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各处室、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根据《唐山市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唐发〔2017〕7号)及16个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燃煤锅炉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1、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委内各处室、各县(市)区发改局在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过程中,要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实施禁批。

2、对确需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项目,必须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煤炭减量替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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