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特别控制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能源资源节约,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72号)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相关规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发了《关于对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特别控制措施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18〕41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要对本区域内能耗指标统筹管理,结合统计部门,摸清底数,对新上项目的能耗等量替代指标允许在本区域内调剂使用。
二、各县(市)区发改局上报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中,要明确说明除燃煤以外其它能耗的替代来源(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替代比例为1:1(等量替代)。项目节能报告中需单独列出章节详细说明能耗计算情况及替代量情况说明(附统计部门证明)。
三、对本区域内确实无能耗替代来源的项目,县(市)区发改局可依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跨市域用能权交易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18〕427号)之规定,在河北省能源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交易方式取得能耗替代指标。
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特别控制措施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18〕419号)
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跨市域用能权交易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18〕427号)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5-2812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