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管理区)发改局,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冀价管规〔2018〕38号)和《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精神,在履行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市政府15届25次常务会议批准,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一)天然气配气价格: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每立方米0.78元,非居民配气价格每立方米0.88元;
(二)煤气配气价格:煤气综合配气价格每立方米0.68元;
(三)按照《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配气价格将根据成本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校核一次。配气管网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二、建立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机制的定义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政
策规定,因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导致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二)价格联动计算方式
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综合购进价格-基期综合购进价格)/(1-购销差率)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城镇燃气企业实行多气源供应的,按照不同气源的气量加权平均计算。购销差率按近三年平均购销差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
季节浮动价格不受周期限制。
2.启动条件
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大于等于每立方米0.10元时启动联动程序;每立方米小于0.1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计计算。
(四)价格联动相关程序
居民用气价格。上游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启动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制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方案。价格上调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价格下调时,由市发改委公布实施。
非居民用气价格。上游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启动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制定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方案,并公布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实施范围为市区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的路南、路北、高新、开平、丰南、古冶、丰润、曹妃甸、海港、汉沽区,从2019年8月1日开始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0日
抄送:省发改委,市政府,市住建局,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5-2812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