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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建设项目新增能耗量指标替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8 10:54     来源: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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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发改函[2020]17号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建设项目新增能耗量指标替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函[2020]2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总体部署要求,促进疫情防控和投资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新增能耗量指标替代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防疫的药品、生物制剂、消毒药水、卫生材料、防护材料、医疗器械等新(改、扩)建项目及医院或配套污水处理项目,需进行新增能耗量指标交易的,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能耗指标交易手续,执行时间截止到疫情正式解除之日。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在确保完成能耗强度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对原需实行新增能耗替代的项目,2020年底前暂停实施替代政策(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政策保持不变),确保重大项目特别是制造业项目及时开工建设。为防止我市能源消费量反弹过快,按属地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对新增能耗量项目要严格把关,并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在综合评估项目质量、效益、能耗水平、经济贡献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统筹配置能耗指标,并按照《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管理办法》(唐政发[2017]37号)进行交易,所有新增能耗量项目必须办理指标划拨手续后方可审批或上报省发改委。市发改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增能耗指标进行统一管控,对于“十四五”期间投产运行的项目实行能耗增量指标“清单化”管理。能耗增量纳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十四五”能耗增量控制指标。

三、按照疫情期间防控要求,能耗替代和交易手续实行网上申报、纸质材料寄送、结果网上查询或寄送的方式办理。

四、参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实行能耗特别控制措施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18]419号),对于省政府确定谋划推进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省政府鼓励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民生项目,经市发改委确认后,实行能耗增量指标无偿配置,在我市能耗增量指标中统筹调配解决。

上述政策规定将根据上级政策措施的调整及时进行调整。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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